(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百亿达尔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百亿达尔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107号申请人常州市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工业集中区(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军,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常州市百亿达尔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中法。常州市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常州市百亿达尔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常仲裁字第079号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常州市百亿达尔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常仲裁字第079号仲裁裁决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常仲裁字第079号仲裁裁决。审 判 长 陶广峰代理审判员 陈 倩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