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蕊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刘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蕊,无职业。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蕊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天津办事处只是为了方便上诉人与在外地办事处的职工联络的场所,不具有经营资格,不能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并未明确约定具体地点,被上诉人工作期间涉及多个工作地点,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工作期间,上诉人在天津市设立办事处,其办事处的办公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上诉人天津市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可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