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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芬芬、任明理与任士利、陈化玲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720号本院在执行吴芬芬、任明理申请执行任士利、陈化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士利、陈化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任士利、陈化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