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安礼与隋建新、任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礼,隋建新,任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560号原告:朱安礼。被告:隋建新。被告:任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礼诉被告隋建新、任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5元,减半收取115.62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