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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安礼与隋建新、任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礼,隋建新,任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560号原告:朱安礼。被告:隋建新。被告:任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礼诉被告隋建新、任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5元,减半收取115.62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