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4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