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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喻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