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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立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孟国新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立初字第00811号起诉人孟国新,男,1948年1月1日出生。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孟国新诉被起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原北京市宣武区某房产系起诉人之祖宅,1958年被国家经租。自2008年起,起诉人一直在向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反映,要求落实该处房产被国家经租的问题。上述部门的信访答复及信访复查意见均称对该处房产的处理符合政策。起诉人认为,该处房产不应属于经租对象,政府对该处房产的处理不符合政策,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于1958年对起诉人所应属的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起诉人处理起诉人信访事项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孟国新起诉要求撤销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孟国新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国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审 判 员  李贺霞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