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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印X与冉X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X,冉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印X,男,34岁。被执行人冉X,女,35岁。本院在执行印X申请执行冉X离婚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印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冉X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