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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佳景与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景,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232-1号原告杨佳景,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依原告杨佳景的诉前保全申请,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做出(2015)灵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94286元存款。现因原告杨佳景起诉后又撤回了起诉,故需对冻结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94286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生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