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肖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工商银行济南长清支行,肖静,席波,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济南长清支行被执行人肖静、女、汉、生于198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席波、男、汉、生于1982年1月5日。被执行人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与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信息、债务较多,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