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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05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