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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静芬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芬,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孙静芬,女,住吉林省舒兰市铁东街铁宁委*组。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孙静芬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桂斌代理审判员  邱 硕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