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大勇与聂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勇,聂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35-1号原告高大勇。委托代理人周灿辉,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诉讼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被告聂义才。原告高大勇诉被告聂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登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大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大勇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大勇负担。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