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铁民与怀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吴祖光、刘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铁民,怀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吴祖光,刘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48号申请人周铁民,住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人怀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刘翠利,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吴祖光,住怀化市。被申请人刘翠利,住怀化市。申请人周铁民因与被申请人怀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吴祖光、刘翠利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7月16日以来,被申请人怀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吴祖光、刘翠利分九次共计向申请人周铁民借款3130.8076万元,其中2013年7月16日向申请人借款403.28万元;2013年8月28日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2013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借款1024.87万元;2014年1月7日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2014年1月17日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2014年1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2014年5月26日向申请人借款572.6576万元;2014年6月3日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2014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以上借款均约定了利息,但三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上述债权有借条借据为凭,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5200万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吴祖光、刘翠利价值5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铁民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吴祖光、刘翠利的银行存款5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