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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南京高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高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南京高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西街58号。法定代表人:徐晓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高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高耀勤,该公司经理。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路申海大厦A-503室。法定代表人:魏树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高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高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滁州广洋湖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焕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范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