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泉州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林,泉州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陈松林,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门隆中小区3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7279185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林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A幢16层C1、C2号的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支付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9930元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元,加倍支付自2015年2月3日起迟延履行期间的上述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泉州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林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