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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龙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