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付朝学与李文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朝学,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付朝学,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付朝学申请执行李文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李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付朝学工人工钱人民币27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文华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华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付朝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华己自觉履行案款人民币2750.00元(包含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付朝学已领起案款人民币2750.00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兰世云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