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许××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许××,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江苏省射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许××,女,江苏省射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胥×,女,江苏省射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许××、胥×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柱华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伙同许××、胥×三人,在乐平市安平南路温情宾馆三楼的按摩房内,在按摩房间木板墙壁下开暗门通道,利用招嫖手段将孙××带至温情宾馆三楼按摩房内,趁孙××嫖娼过程中,通过改造的暗门进入按摩房间,盗窃孙××人民币600元;2、2015年6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伙同许××、胥×三人,在乐平市安平南路温情宾馆三楼的按摩房内,趁周××嫖娼过程中,通过改造的暗门进入按摩房间,盗窃周××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退缴赃款人民币2100元并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许××、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周××的陈述,辨认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乐平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伙同许××、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薛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