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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树生与刘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生,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新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生行与被执行人刘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新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