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治果与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治果,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84号原告:秦治果,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治果诉被告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治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治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87元,实际收取87元,由原告秦治果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