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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治果与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治果,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84号原告:秦治果,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治果诉被告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治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治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87元,实际收取87元,由原告秦治果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