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吉程衡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练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74号原告上海吉程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克琴,经理。被告上海练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程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练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8,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程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上海吉程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