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钱开国与肖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开国,肖念,周敬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02299号原告钱开国。被告肖念。第三人周敬冬(东)。原告钱开国诉被告肖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周敬冬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9月15日,原告钱开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开国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钱开国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