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廖浩源与傅剑、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浩源,傅剑,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廖浩源。被执行人傅剑。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廖浩源与被执行人傅剑、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浩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廖浩源借款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已裁定受理。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0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0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