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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行非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涉县水利局与涉县固新镇昭义第二水电站水利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涉行非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涉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付精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小英,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涉县固新镇昭义第二水电站。负责人杨波。申请执行人涉县水利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涉水行决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拖欠水资源费6427.1元,经催缴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因拖欠水资源费处以罚款32135.5元。申请执行人涉县水利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涉县水利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催告通知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涉县水利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涉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涉水行决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涉县水利局的涉水行决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审查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涉县水利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素芳审判员陈铁山审判员白志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