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鲁刚与龚艳龙、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刚,龚艳龙,赵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鲁刚,男,1986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龚艳龙,男,现年27岁,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赵莹,女,现年26岁,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鲁刚与被告龚艳龙、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鲁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鲁刚负担169元,退回原告鲁刚169元。审 判 长 罗晓明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