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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4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代,广东东成律师事务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杨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蔡某某与“老板”(另案处理)合谋以打电话冒充被害人朋友的方式进行电话诈骗。其中,蔡某某负责打电话冒充被害人朋友,“老板”负责取钱,所得赃款二人按约定共分。至案发时止,蔡某某在东莞市虎门镇虎门金洲河堤路一巷10号XXX房,用XXX376号码共拨打诈骗电话约900次,骗得被害人财物约2000元,分得赃款约1700元。同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402房将蔡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现金3772.7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索尼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白色F2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以及电话号码资料等。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银行卡号、电话号码记录纸,诈骗内容纸,电话号码本,电话号码资料单,电话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扣押物品的处理问题。被告人蔡某某被扣押的现金3772.7元,其中2000元属于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772.7元系蔡某某个人财物,依法折抵判处的相应罚金;扣押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索尼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白色F2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权属不明,由扣押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蔡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和主动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犯罪未遂,且获取的非法利益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愿意全额退还赃款,其患有严重的“剥脱性皮炎病”和胆结石,亟需住院治疗,家庭困难,建议对蔡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未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属于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约900次,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蔡某某拨打诈骗电话约900次,但仅骗得被害人财物约2000元,尚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依法应认定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收缴,依法又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蔡某某患病亟需住院治疗及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现金3772.7元,其中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余款1772.7元依法折抵上述判处的相应罚金;扣押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索尼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白色F2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明泉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慧晶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