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于某,男。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