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王仕伟、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王仕伟,张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355号原告李文波,男,197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7801041216,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新惠镇龙熙园小区。被告王仕伟,男,2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康家店村。被告张小虎,男,2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富都二期4号楼6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波诉被告王仕伟、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