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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张某甲、成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张某甲,成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慎兴,校长。委托代理人:何刚,该校教师。申请人:张某甲,男,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申请人:成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6日,汉族。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经审查:2015年1月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以下简称江油职中)2013级模具2班学生张某乙在成都实习期间被发现其工作不在状态,无法继续实习。2015年2月8日被江油职中驻厂老师送回家中交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监护。据张某甲反映,张某乙2015年2月在家中出现精神问题,先在江油市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3月送江油市优抚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张某乙自2015年3月23日起一直在江油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现医院通知其出院。张某乙父母遂与江油职中就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纠纷。江油职中和张某乙父母张某甲、成某某经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双方于2015年9月11日在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向张某乙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350000元,由张某乙父母张某甲、成某某代收监管使用。二、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给予张某乙后期康复治疗费及生活补助费35000元/年,共补偿10年(2015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每年9月按时支付,2015年9月首付,此款由张某乙父母张某甲、成某某代收监管使用。三、张某乙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住院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由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承担。四、张某乙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9月10日住院期间张某甲的护理费18000元、成某某的护理费9000元、张某乙的生活补助费3000元,合计30000元,由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承担。五、支付方式和时间: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定于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张某甲、成某某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约定的款项,并到江油市优抚医院结清第三条约定的款项。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指定收款人为张某甲,开户银行及账号由张某甲书面形式确认。六、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因张某乙在实习期间生病形成的纠纷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张某乙及其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向其他任何机关或部门主张其他任何权益。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双方不得再发生任何纠纷,张某乙及其父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主张权利,否则张某乙及其父母应无条件返还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七、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对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八、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为本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九、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可共同向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张某甲、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张某甲、成某某2015年9月11日在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张某甲、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在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