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开霞与被执行人贾桂茹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霞,贾桂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民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梁开霞,女,42岁。被执行人:贾桂茹,女,52岁。申请执行人梁开霞与被执行人贾桂茹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贾桂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梁开霞6305.56元。二、反诉被告梁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反诉原告贾桂茹1337.00元。三、被告李长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0元,反诉费250.00元,合计500.00元,由原告梁开霞(反诉被告)负担225.00元,由被告贾桂茹(反诉原告)负担275.00元。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桂茹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释明有关法律、法规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宏志审判员 王亚军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