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赵敬岭与李广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敬岭,李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623号���请执行人赵敬岭,男,生于1960年6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广平,男,生于1952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敬岭与被执行人李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广平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李广平自觉履行了2883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玉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