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张淑华、张淑菊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波,总经理。被告张淑华,女,197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淑菊,女,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张淑华、张淑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为不影响案件审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