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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是2001年在云南省会泽县自认识的,于2002年一起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共同生活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甲(XXXX年XX月XX日生)、户籍有误,他是XXXX年生的,次子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生)。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2005年第二子孩子出生后使家庭负担增加,导致双方时常为琐事争吵,2005年3月份,被告就以打工名义带着长子李某甲外出,至今未归。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共同生育的长子李某甲归被告抚养,次子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主题资格;2、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孩子的情况;3、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居住情况及生育孩子的事实和被告下落不明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经过庭审调查和本院审查,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是2001年在云南省会泽县自认识后一起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共同生活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甲(XXXX年XX月XX日生),次子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生),现长子李某甲被被告于2005年3月带走的,次子李某乙随原告一同生活。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3月外出,至今未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甲(XXXX年XX月XX日生),次子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生)。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原、被告对其共同生育的孩子均有抚养义务,次子李某乙则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对于原告要求次子李某乙归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关于长子李某甲抚养问题,因原告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长子李某甲现在何处的证明,且被告去向不明,故李某甲的抚养问题待李某甲下落清楚后再由其父母协商或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处理其抚养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次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斌人民陪审员 马 永 科人民陪审员 周 绍 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玮(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