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张贵。被上诉人迁西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侯建华,局长。上诉人张贵因撤销评估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贵上诉称,经查工商局档案,迁西县国资局评估资质2000年7月1日已调销,2000年12月5日对建筑公司资产评估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迁西县财政局国资办2000年12月5日对建筑公司资产评估决定并宣布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