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城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金某某、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金某某,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1592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告金某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6段13-61号。负责人王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