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林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江林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64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系本案被害人林某戊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系本案被害人林某戊之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丙。系本案被害人林某戊之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丁。系本案被害人林某戊之次。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张灵红(特别授权)。被告人江林昌,农民。2015年7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谷斐斐,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林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诉讼代理人张灵红,被告人江林昌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谷斐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江林昌驾驶皖S×××××号正三轮摩托车从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埭头村驶往黄岩区东城街道红四菜市场。5时55分许,途经82省道8KM+410M(即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对出路段)处时,与行人林某戊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江林昌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江林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7月4日,被告人江林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明,被害人林某戊出生于1933年11月8日,系非农业家庭户。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林某戊被送往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共用去医疗费8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要求判令被告人江林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1951元(其中医疗费800元、死亡赔偿金201965元、丧葬费24186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林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杨某、纪某、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黄公交认字(2011)第B004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令出动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火化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林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林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江林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江林昌有坦白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林昌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林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二、被告人江林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飞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