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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国虎、董秀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国虎,董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董国虎。申请人董秀娟。申请人董国虎、董秀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张金梁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董国虎于2011年10月11日借给申请人董秀娟500万元,董秀娟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申请人董国虎、董秀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13日经常熟市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该调解协议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该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董国虎通过刘勇支付董秀娟300万元,通过张金彩支付董秀娟200万元。借款后,董秀娟向董国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董国虎借到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人承诺以本人及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责任。借款人同意对本人和共有人的所有财产,账号作先期封存,保全和执行。与此相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及共有人一方承担。以上内容借款人签字后表示全部确认。”另查明:2011年11月28日,董国虎在常熟市公安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其于2011年10月11日借给董秀娟5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由董国利操作的,董国利安排刘勇汇款给董秀娟,另外的200万元是通过董少华支付董秀娟的。再查明:2014年12月13日,申请人董国虎以董秀娟为被申请人就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常熟市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常熟市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4年12月13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董秀娟归还董国虎人民币500万元,于2015年11月前履行。”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上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内容合法,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并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董国虎、董秀娟于2014年12月13日经常熟市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译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