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振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00号罪犯肖振华,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瓯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振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原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期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总和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南刑执字1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肖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振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