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210号原告卢某。被告黄某。本院受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日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