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宝华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镇江九通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华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六里村。法定代表人徐克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九通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六里村甸东队。法定代表人楼晓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华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九通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蜀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人民币14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9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