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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柳鸿峰与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鸿峰,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柳鸿峰。被执行人王红艳。柳鸿峰与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柳鸿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书写有误,故其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8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