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哲学、吴燕与被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哲学,吴燕,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哲学,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燕,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哲学、吴燕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哲学、吴燕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哲学、吴燕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哲学、吴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哲学、吴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刘 凡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