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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永生,王淑彦,徐航,陈艳波,马连奎,陈士艳,XX龙,李灿军,纪玲,宋国华,李俊兰,李剑,王婧,赵万辉,姜艳霞,郝云海,葛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422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刘永生。被告王淑彦。被告徐航。被告陈艳波。被告马连奎。被告陈士艳。被告XX龙。被告李灿军。被告纪玲。被告宋国华。被告李俊兰。被告李剑。被告王婧。被告赵万辉。被告姜艳霞。被告郝云海。被告葛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永生、王淑彦、徐航、陈艳波、马连奎、陈士艳、XX龙、李灿军、纪玲、宋国华、李俊兰、李剑、王婧、赵万辉、姜艳霞、郝云海、葛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3元,减半收取11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6437元由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婷婷审 判 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王学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