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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飞与冯友、陶恩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冯友,陶恩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12号原告李飞,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友,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陶恩山,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冯友、陶恩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