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林树奎诉许文忠、邹义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树奎,许文忠,邹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义田委托代理人邹宝军委托代理人刘国成上诉人林树奎为与被上诉人许文忠、邹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毓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