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商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黑龙江富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鸿城木业有限公司、青冈县争鸣鞭炮烟花经销有限公司、陈亚香、刘树森,原审被告青冈县顺达房产经营管理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富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鸿城木业有限公司,青冈县争鸣鞭炮烟花经销有限公司,陈亚香,刘树森,青冈县顺达房产经营管理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商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贺超,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富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鸿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丰,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争鸣鞭炮烟花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丰,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香,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鸿城木业有限公司及青冈县争鸣鞭炮烟花经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丰,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森,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凤娥,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冈县顺达房产经营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焦凤斌,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步玉波,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忠,该所法律顾问。上诉人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岗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富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鸿城木业有限公司、青冈县争鸣鞭炮烟花经销有限公司、陈亚香、刘树森,原审被告青冈县顺达房产经营管理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二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岗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宋贺超、唐德明,被上诉人黑龙江鸿城木业有限公司、青冈县争鸣鞭炮烟花经销有限公司、陈亚香的委托代理人张会丰,被上诉人刘树森的委托代理人吕凤娥,原审被告顺达房产所的委托代理人步玉波、李艳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黑龙江富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二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965.41元,退还青岗信用社。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静峰代理审判员 黄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