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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世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世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04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6018-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世碧,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世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世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强联物��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