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房建国与曹正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建国,曹正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建国。委托代理人王毅,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清驹,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正斌。上诉人房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曹正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房建国又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房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房建国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