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97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顺萍,柳其飞,梁涒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郭顺萍,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中山,现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80。被执行人:柳其飞,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公民身份号码×××1586。被执行人:梁涒钰,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公民身份号码×××156X。法定代理人柳其飞,系其母亲。关于申请执行人郭顺萍与被执行人柳其飞、梁涒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其飞、梁涒钰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顺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郭顺萍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其飞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涒钰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9326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来源:百度搜索“”